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在不改變所有權歸屬的情況下,賦予權利人一定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使用權、地役權、永佃權和典權等。
在中國,《民法典》規定了幾種主要的用益物權形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常用于農業用地,承包人有權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土地進行農業生產,并享有相應的收益。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權利,通常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取得。
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使用權。
地役權:是指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依照合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用益物權的設立和行使通常需要遵循法律規定,并且在一定期限內有效。用益物權的設立也可能需要登記,以確保權利的公示性和對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