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貧戶的救助標準是:當年度在定點醫院就診,且符合醫保規定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首次申請時,含批準為困難家庭之日起前12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應當核減的費用后,個人自負累計超過5000元部分給予分段救助。(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50%;(2)20000元到50000元(不含50000元)部分救助60%;(3)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每人每年救助額度不超過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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