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金基數中應當核減下列費用: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重大疾病補助金中已支付的費用;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醫療補助中已支付的費用;
(3)單位或相關單位承擔報銷或補助的費用;
(4)單位或個人自主選擇參加的商業保險機構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5)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
(6)慈善等社會團體已給予的慈善幫扶資金;
(7)殘疾人聯合會給予的殘疾醫療補助;
(8)失業保險金中給予的醫療補助;
(9)其他臨時醫療救助資金;
(10)政府新出臺的政策中已支付的費用。
申請人在申請醫療救助時應當主動提供有關費用核減的憑證。有關的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應當協助民政部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