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期間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并遵守一定的規定條件,從而暫時不對其采取羈押措施的一種制度。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通常包括:
-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并且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等。違反這些規定的,可能會被取消取保候審資格,并重新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