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法官并不是由國會選出的。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然后需得到參議院的確認。具體過程如下:
總統提名:當最高法院出現空缺時,總統會提名一位候選人。
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提名后,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會對候選人進行背景調查,并舉行聽證會,以評估候選人的資格和背景。
參議院投票:經過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后,提名會提交給整個參議院進行投票。需要簡單多數(即超過半數)的參議員投票贊成,候選人才會被確認為大法官。
因此,雖然國會(具體來說是參議院)在確認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大法官的提名權屬于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