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均等分配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照顧原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2、互諒互讓原則: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則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