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塊農用地,到底是必須種植糧食作物,還是也可以種植經濟作物、建設蔬菜水果大棚、搞水產養殖?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大家都知道糧食收購價很低,建大棚和搞養殖帶來的附加值很高。那么,對農用地有使用權的農村居民對于種植作物的類型,是否有完全的決定權?理論上有,實際上并沒有,因為通過劃定高標準農田和基本農田,就決定了這些耕地基本上只能種植糧食作物。
毫無疑問,建設用地比農用地的附加值要更高。但即使是一塊完全閑置也沒有什么農業價值可言的非建設用地,也必須經過征收、招拍掛環節才能變成建設用地開展建設。那么在征收、招拍掛環節,又是哪一方能夠獲得更多的附加值?毫無疑問自然是政府。當然過去也不是沒有過因征收致富的情況,但城鎮化大幅擴張的浪潮已經過去,土地出讓市場明顯降溫,土地都難以出讓,又何來征收動力和征收安置金?上游的干流都沒有水,下游的支流必然干涸。
對大多數農用地而言,承包了農用地、具備使用權的農村居民實際上連在土地上面種植什么作物都沒有充分自主的決定權,又怎么能以為將來真的允許到農村建房時,收益還能是自己的呢?更何況,隨著人口不斷減少,絕大多數村落將來必然的結果就是不斷合并和消亡。
不允許到農村購買農房和宅基地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允許繞過政府的征收和招拍掛環節就直接將非建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這樣的行為實質就是大額逃稅。其次,才是保耕地紅線(其實每年還是在不斷地將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只是結合幾千年農耕歷史的國情,耕地紅線和糧食安全是人人都明白的天然正確的大道理,所以才會被作為顯性的禁止購買農房和宅基地的理由。
實際上,將來的方向依然是做大城市、集中人口,而不是允許人口分散到近郊或農村地區。比如三中全會公報的第(23)條的內容,就是允許更大范圍內的建設用地指標轉讓,為城市地區承接更多常住人口做制度準備。
建立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指標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協調機制。探索國家集中墾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項目和地區落實占補平衡機制。
目前建設用地指標轉讓一般是省內各區域間的轉讓。例如,省會城市(市轄區)缺乏建設用地,就可以向本市所代管的縣或者省內其他地市和縣購買建設用地指標,只要總體上全省的耕地面積能夠滿足標準即可,這就是一些地區合村并居現象的根源——通過合村并居可以節省村莊居住區域的占地,如此省出來的指標即可出售給建設用地指標緊張的本市市轄區或省內其他城市——當然,對外的說法是這樣做是為了解決農村空心化、基礎設施落后問題,而絕不會提能夠出售建設用地指標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