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要區分稅法上的虛開還是刑法上的虛開,稅法上虛開不一定進去的。刑法上的虛開要有明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上造成了國家稅款流失,具體去看蕞新司法解釋【2024】4號文。你一個會計,哪來的主觀故意啊?法yuan要判定你一個會計“明知”和“參與”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如何確定會計的“明知”和“參與”?司法實踐體現在:(1)負責人是否告知其虛假性?(2)會計是否直接支付或收取了明確的“開票費”?(3)會計是否經手了資金回流?(4)會計是否在沒有貨物單據的情況下制作了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如何確定會計的“不明知”?司法實踐體現在:(1)負責人未告知其虛假性;(2)未經手資金回流的收付;(3)未直接收付“開票費”;(4)未經手貨物的實際購銷流程;(5)依據了原始憑證作開票工作。
新會計法有一條被授意、指使、命令去干一些違fa行為,這條要用起來啊,留個痕留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