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說服性和結論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說服性指的是證據能夠支持審計人員的判斷和結論,并增加其可信度和可靠性;而結論性指的是證據本身所得出來的結論或結果。
具體來說,說服性證據是指那些能夠充分、獨立、客觀地支持審計人員的結論,并具有公允性和可靠性的證據。這類證據往往是通過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相關文件和資料等進行調查和分析所得出來的,而且在審計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證。
相比之下,結論性證據則是指直接得出結論或結果的證據,例如計算機產生的數據和系統信息等。這類證據雖然可以提供一些參考信息,但因為其本身并沒有受到審計人員的核實和驗證,所以在審計證據中的重要性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