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按照規定編制了報表,公允反映了情況”這種審計方式的主要缺點如下:
1. 容易被誤解。企業可能會錯誤地認為,在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只需要按照規定編制報表,就可以得到符合審計要求的財務報表。
2. 實際效果受限。財務報表僅僅是公司運營的一個方面,僅僅是“公允反映情況”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的實際情況,而且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該方式對于發現不合規或不準確的財務報表也無法起到很好的作用。
3. 滿足最低要求。按照規定編制報表、公允反映情況是企業必須要做的最低要求,對于審計人員來說,該方式無法充分展示其審計能力和水平,從而影響其價值、形象和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