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比較或描述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撤銷合同。具體來說,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對方方面對合同的重要事項有誤解,而不及時糾正的,對方方面有權利要求撤銷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比較或描述,導致對方方面對合同的重要事項產生了誤解,那么對方方面可以主張撤銷合同。不當的比較或描述可能包括夸大宣傳、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等。
撤銷合同的要求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
- 對方方面對合同的重要事項產生了誤解;
- 誤解是由于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比較或描述導致的;
- 對方方面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對方方面對合同的重要事項有誤解,而不及時糾正。
如果以上條件都滿足,對方方面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合同的權利并非絕對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裁決。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雙方應當誠實守信,避免使用不當的比較或描述,以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