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限制或排除責任條款時,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在合同法中,對于不當的限制或排除責任條款,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利用其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壟斷地位,強制對方接受不公平的條款,排除或者限制對方的權利,損害對方的利益,違背公平原則的,該條款無效。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或者利用對方的無知、精神缺陷等情況訂立合同,導致合同中的條款對其不利,違背公平原則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條款。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當一方在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對其自己過錯所造成的責任,違背公平原則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條款。
因此,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限制或排除責任條款時,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該條款,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