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競爭或限制條款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撤銷合同。
不當競爭或限制條款是指在合同中包含了對另一方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競爭限制,或者對另一方的權益進行了不當的限制。這些條款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壟斷行為、價格壟斷、地域限制、排他性協議等。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當合同中的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且違反的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內容,受害方可以要求撤銷合同。這意味著當合同中的不當競爭或限制條款對受害方的權益造成了重大影響或損害時,受害方有權要求撤銷合同。
在提出撤銷合同的要求時,受害方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并在合理的期限內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動。同時,受害方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賠償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合同的權利并非絕對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受害方事先知曉了不當競爭或限制條款,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表示同意或者接受了該條款,那么受害方可能無法成功撤銷合同。
總的來說,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競爭或限制條款時,另一方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應當及時采取法律行動,并注意合同簽訂時的明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