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除或終止條款時,可以撤銷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一方在合同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除或終止條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撤銷合同的方式可以通過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或者提起訴訟來實現。當一方認為合同中的解除或終止條款不當時,可以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撤銷該條款,并恢復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對方同意撤銷該條款,合同將恢復有效。如果對方拒絕撤銷該條款,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
在撤銷合同的過程中,重要的是要能夠證明對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除或終止條款。可以通過合同文本、書面證據、口頭證言等方式來證明。此外,還需要注意,撤銷合同的請求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不能過于遲延。
總的來說,根據中國法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除或終止條款時,另一方可以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方式可以通過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或者提起訴訟來實現。在撤銷合同的過程中,需要能夠證明對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除或終止條款,并且請求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