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合同法》,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銷售手段或宣傳方式時,另一方可以選擇撤銷合同。不當的銷售手段或宣傳方式包括虛假宣傳、誤導性陳述、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
撤銷合同是指將合同恢復到未訂立狀態,使雙方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權利義務關系。撤銷合同的目的是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交易的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如果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或者應知對方在意思表示中存在不當的銷售手段或宣傳方式,而仍然訂立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此外,《合同法》第53條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撤銷合同的規定。例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訂立合同,被迫方可以要求撤銷合同。另外,如果一方在合同訂立后,發現對方故意隱瞞了重要事實,影響了合同的履行,被隱瞞方也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合同的請求應當在發現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逾期將失去撤銷的權利。
一言以蔽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銷售手段或宣傳方式時,另一方有權選擇撤銷合同,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