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證或承諾時,另一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不當的保證或承諾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明知或應知其所作的保證或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明知或應知其無法履行所作的保證或承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一方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作出不當的保證或承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意味著當一方的不當保證或承諾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違約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證或承諾,導致對方遭受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當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責任時,應當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的不當保證或承諾,并證明自己因此遭受了經濟損失。在法律程序中,證據的重要性不可忽視。
一言以蔽之,根據中國法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證或承諾時,另一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但需要確保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不當保證或承諾以及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