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要求履行: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其應履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對方履行相應的法律行為。
- 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如果對方無法履行原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內容,以適應實際情況。
- 請求賠償: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因對方不履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 采取其他救濟措施:根據具體情況,受損害的一方還可以采取其他救濟措施,例如請求支付違約金、請求支付利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措施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效果可能因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當事人在采取措施前咨詢專業律師,以便獲得更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