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撤銷的條件如下:
- 錯誤:當事人在締結民事法律行為時,由于對相關事實或法律規定的理解錯誤,導致其意思表示與真實意思不符,可以請求撤銷。
- 欺詐:當事人通過虛假陳述、隱瞞真相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對方在錯誤的認知下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詐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
- 脅迫:當事人在遭受威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影響下,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行為,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
- 重大誤解:當事人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內容存在誤解,導致其意思表示與真實意思不符,可以請求撤銷。
- 不當得利:當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對方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被不當得利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
-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以請求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撤銷權一般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后一年內行使,逾期則失去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