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通常不受仲裁機構確認的生效條件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個人或組織在民事關系中所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例如合同的訂立、修改、解除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生效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合同的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合同的內容合法、真實、明確;
- 合同的訂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 合同的生效不受法律的禁止或者限制。
仲裁機構的確認通常適用于仲裁裁決的生效,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仲裁裁決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或者法律規定,對爭議進行裁決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裁決經仲裁機構簽發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使其生效。
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通常不需要經過仲裁機構的確認。仲裁機構的確認主要適用于仲裁裁決的生效。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