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一方行使撤銷權時,應當返還對方已經收到的財產,并且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利息。
撤銷權是指當一方在合同成立時,由于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原因,導致其對合同的內容或者主要條款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一方行使撤銷權時,應當返還對方已經收到的財產,并且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利息。
利息的支付是為了彌補因撤銷合同而導致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利息法》第五條的規定,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時,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樣地,在撤銷合同的情況下,返還已經收到的財產時,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利息的支付應當以合理的利率計算,并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確定。如果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利息的支付方式和利率,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和利率,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確定。
總的來說,當一方行使撤銷權時,應當返還對方已經收到的財產,并且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利息。利息的支付應當以合理的利率計算,并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