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導致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撤銷權是指當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發現對方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法行為時,可以要求撤銷合同,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一方行使撤銷權時,對方應當返還已經獲得的利益,并承擔因撤銷所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違約方在撤銷權行使后,需要返還已經獲得的利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如果違約方在合同成立時就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地使對方誤認為合同成立,那么違約方不得主張撤銷權。這意味著如果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但故意隱瞞,那么對方行使撤銷權后,違約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
一言以蔽之,撤銷權的行使會導致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獲得的利益和承擔因撤銷所造成的損失。但如果違約方在合同成立時就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但故意隱瞞,那么違約方不能主張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