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通常不會導致違約方承擔違約金。撤銷權是指一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已經履行的義務或者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一方行使撤銷權時,對方應當返還已經履行的義務,并承擔因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這意味著違約方需要返還已經收到的履行義務的對價,并承擔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費用和損失。
然而,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和情況,違約方可能需要承擔違約金。合同中常常會約定違約方在違約時需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作為補償。這種違約金通常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違約方在違約時需要按照約定支付給守約方。
因此,撤銷權的行使通常不會導致違約方承擔違約金,但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來確定。如果合同中有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那么違約方在行使撤銷權時可能需要承擔違約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