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被撤銷:
- 欺詐或脅迫:如果一方在與他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采取欺詐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迫使對方進行行為,被欺詐或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 重大誤解:如果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因為對相關事實或者法律規定存在重大誤解,導致其意思表示與真實意思不符,可以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 對價不合理:如果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對價過分低廉或者過分高昂,且對方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可以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 被威脅行為:如果一方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受到他人的威脅,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不法侵害而進行的行為,可以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 重大不公平:如果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因為對方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原因,導致交易結果對自己明顯不公平,可以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超過時效期限的請求將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