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具體來說,自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日起計算,三年內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對于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受害人可以在五年內行使撤銷權利;對于以錯誤意思表示或者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行使撤銷權利。
此外,如果當事人在撤銷權利行使期滿后繼續履行原始法律行為,或者在撤銷權利行使期間明示或者默示放棄撤銷權利,那么撤銷權利將不再有效。
總的來說,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時效期間為三年,但對于特定情況下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能會有不同的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