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個人或組織在民事關系中,通過意思表示或其他方式,產生、變更或者消除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尚未完全生效或者具有一定限制的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如下:
- 主體資格:參與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個人或組織享有民事權利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個人或組織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 真實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明確、自愿,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 合法目的和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 合法形式: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例如書面形式、公證等。
- 無禁止性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
以上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