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民法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尚未生效或者尚未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對于這類法律行為,根據具體情況,是可以被終止的。
首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通過撤銷來終止。撤銷是指當事人自愿地宣告廢止其已經發出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撤銷其發出的法律行為,只要撤銷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限制。
其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來終止。撤銷權是指法律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撤銷其已經發出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而不告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的重要條款缺失或者不明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此外,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通過撤銷訴訟來終止。撤銷訴訟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已經發出的法律行為進行撤銷的一種訴訟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對已經發出的法律行為進行撤銷,但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
一言以蔽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終止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或者撤銷訴訟等方式來終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重要的是當事人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在合法的范圍內行使終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