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轉讓的。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將其訂立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的性質不適合轉讓的除外。
在轉讓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轉讓合同的訂立:轉讓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轉讓合同的訂立。轉讓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轉讓的內容、轉讓的條件、轉讓的方式等。
- 通知原合同相對人: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人應當及時通知原合同相對人,告知其轉讓的事實和轉讓的內容。
- 轉讓的效力: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人的權利和義務即轉讓給了第三人,原合同相對人對第三人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 轉讓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的性質不適合轉讓的,不能進行轉讓。
總的來說,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轉讓,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轉讓合同的訂立。轉讓后,轉讓人的權利和義務即轉讓給了第三人,原合同相對人對第三人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