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民法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繼承的。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繼承的范圍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發生,但是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尚未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這些法律行為可能是由于爭議、訴訟、申請撤銷等原因而尚未最終確定其效力。
在繼承過程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繼承權益將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愿和法律規定,對這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處理和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在處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如果存在爭議,可以通過訴訟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總的來說,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繼承的,繼承人有權對其進行處理和解決,但需遵守法律規定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