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達成的法律行為,其效力在滿足特定條件后才能確認的一種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是否可以被確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確認的。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在滿足約定條件后方可生效。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達成效力待定的合同,待滿足約定條件后,合同的效力才能被確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這意味著,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達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并在滿足約定條件后,該行為的效力才能被確認。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原則。當事人在約定效力待定的條件時,應當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該約定將被認為是無效的。
總結: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一定條件下達成的法律行為,其效力在滿足特定條件后才能確認。
-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確認的。
- 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在滿足約定條件后方可生效。
-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在滿足約定條件后,該行為的效力才能被確認。
- 對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