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廢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尚未生效或者尚未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的簽訂但尚未履行,或者遺囑的立法但尚未生效等。
廢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
- 撤銷: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銷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通過自愿的方式取消該法律行為的效力。例如,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撤銷合同。
- 解除: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通過解除程序來廢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合同中可能包含了解除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條款解除合同。
- 撤銷權:某些情況下,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例如,消費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來廢止合同。
- 宣告無效:當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宣告其無效,從而廢止該法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廢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相關權利。此外,廢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等。
總的來說,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通過撤銷、解除、撤銷權或者宣告無效等方式被廢止。當事人在行使廢止權利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