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變更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達成協議時,約定了一定的條件或者限制,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或者限制的情況下,協議才會生效。
如果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后,雙方都同意變更或修改原有的條件,那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變更。變更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協議、口頭協議或者其他形式的一致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變更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時,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變更后的條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了他人的權益,那么變更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變更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應當在變更協議中明確約定變更的內容、條件和效力等事項,以免引起后續的爭議。
總的來說,根據中國法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變更的,但變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