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規定,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并不一定需要經過法院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編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自行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愿意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撤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撤銷的具體方式和效力,無需經過法院的審判。
然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不同意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那么撤銷的問題就可能需要通過法院的審判來解決。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案件,如婚姻無效、遺囑無效等,必須經過法院審判才能生效。這些特定的案件需要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總的來說,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并不一定需要經過法院審判,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自行撤銷。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如涉及婚姻無效、遺囑無效等案件,需要通過法院的審判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