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代理人在沒有被委托的情況下代表委托人進行了交易,委托人可以選擇追認或者拒絕追認該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托人選擇拒絕追認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委托人也不需要履行與該交易相關的義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及時向對方通知拒絕追認。如果委托人在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之后繼續默許或者接受代理人的行為,那么委托人將被認為已經追認了該交易。
因此,委托人在面對代理人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采取行動,明確表達拒絕追認的意愿,并與對方進行溝通和協商,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