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代理權的受理可以轉讓,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代理權的轉讓必須經過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是指授權他人代理處理事務的一方,而代理人則是被委托人。在轉讓代理權之前,委托人必須明確表示同意將代理權轉讓給另外一方。
其次,代理權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變更和終止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代理權的轉讓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以確保轉讓的有效性。
此外,代理權的轉讓還需要滿足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要素,即合同的訂立必須是自愿的、平等的、有償的、合法的。因此,在代理權轉讓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愿達成協議,并且協商確定轉讓的條件和對價。
最后,轉讓代理權的一方應當通知相關的第三人,以確保第三人知曉代理權的轉讓情況。這樣可以避免因為第三人不知道代理權已經轉讓而導致的誤解或糾紛。
總結:代理權的受理可以轉讓,但需要經過委托人的同意,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轉讓代理權的一方還應當通知相關的第三人,以確保轉讓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