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代理權的受理可以被限制義務。代理權是指一方(被代理人)授權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進行特定行為或處理特定事務的權力。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來限制代理人的義務。
代理權的受理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或口頭協議來約定。在協議中,被代理人可以明確規定代理人的權力范圍和義務。這意味著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行事,并且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代理義務。
限制代理權的受理義務可以有多種形式:
- 時間限制:被代理人可以規定代理權的受理只在特定時間段內有效。例如,某個代理人只能在工作日的特定時間段內代理被代理人的事務。
- 行為限制:被代理人可以規定代理人只能代表其進行特定行為或處理特定事務。例如,某個代理人只能代表被代理人進行合同簽訂,而不能代表其進行其他法律行為。
- 地域限制:被代理人可以規定代理權的受理僅限于特定地域范圍內。例如,某個代理人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區代理被代理人的事務。
- 權力限制:被代理人可以規定代理人在特定事務中的權力限制。例如,某個代理人只能代表被代理人進行特定金額以下的交易。
這些限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雙方的協商來確定。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來限制代理權的受理義務,以確保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不超越其授權范圍,并保護自己的權益。
總的來說,代理權的受理可以被限制義務,這些限制可以通過協議來約定,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來限制代理人的權力范圍和義務,以確保代理關系的有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