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立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送給乙方,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因為遺囑是甲方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乙方的同意或參與。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是自愿的行為,即行為人依法自主決定并表明意思。
遺囑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它是在甲方生前通過書面形式表達對個人財產的處置意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囑是遺囑人對其個人財產在死后的處置意愿的表達。遺囑的效力是在遺囑人死后產生的,因此遺囑的立法過程完全由遺囑人自主決定。
在遺囑的立法過程中,乙方并不需要參與或同意。甲方完全自主地決定將個人財產贈送給乙方,這是甲方的個人意愿和決定。因此,遺囑的立下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遺囑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必須是具有法定形式的書面文件,并經過公證或者由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保管。此外,遺囑的內容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總的來說,甲方立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送給乙方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它是甲方個人自主決定并表明意思的行為,乙方并不需要參與或同意。但遺囑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