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于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這是因為在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情況下,受托方是生產銷售環節中的銷售方,應當依法繳納消費稅。而委托方則是生產銷售環節中的生產方,其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受托方代為繳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當在銷售發票上注明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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