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程序如下:
- 調解程序:
- 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 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勞動爭議當事人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調解。
- 仲裁程序:
- 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勞動爭議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代理,但代理人必須是合法的律師或者其他依法具有代理資格的人員。
在調解和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仲裁機構的調解和仲裁決定。
如果當事人不服仲裁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