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放火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焚燒他人財物,造成較大損失的;
- 放火焚燒森林、草原,或者向林區、草原等易燃易爆地區投擲火種、煙蒂等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 放火焚燒民用建筑物、公共設施、交通工具、農作物、林木、草原、荒地等,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森林、草原等地點放置、投擲易燃易爆物品,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
如果放火罪的情節特別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或者多次實施放火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放火罪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處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