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婦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對于誘騙幼女賣淫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拐賣婦女兒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欺騙、誘騙、賄買等手段,強迫、拐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換婦女、兒童賣淫的,或者以賣淫為目的拐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換婦女、兒童的,均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
因此,誘騙幼女賣淫罪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使用了欺騙、誘騙等手段,以及是否涉及到幼女等特定人群。如果符合以上條件,便可以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