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婚或者一方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資格的,由有監護資格的父母行使撫養權;沒有監護資格的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協議約定的人行使撫養權。
- 父母行使撫養權,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
- 未成年子女有權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不得剝奪未成年子女與對方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除非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嚴重危害,經人民法院確認。
因此,根據民法總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婚或者一方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資格的,由有監護資格的父母行使撫養權;沒有監護資格的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協議約定的人行使撫養權。父母行使撫養權時,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未成年子女有權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不得剝奪未成年子女與對方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除非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嚴重危害,經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