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對收養的規定如下:
- 收養應當基于互相愿意、真實意思表示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 收養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經濟條件和生活能力,有能力照顧、教育被收養人。
- 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參與收養協議的簽訂。
- 收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協議,并報送有關部門登記。
- 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自收養登記之日起建立。
- 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原法定監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除,與收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
- 被收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貫等基本情況,應當在收養登記簿中記載。
以上是民法總則中關于收養的規定。收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