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百五十三條,財產保險是指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風險承擔賠償責任的合同。
同時,根據第二百五十四條,財產保險合同應當明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率、免賠額、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等內容。
此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一切情況。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總的來說,財產保險在民法總則中是被明確規定并受到保護的一種合法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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