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章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合伙協議共同投入資金、實施經營活動、共享利益、承擔風險、共擔債務的組織形式。
合伙企業的主要特點是資金共同投入、利益共同享有、風險共同承擔、債務共同負責。合伙人之間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利潤和負擔損失,但是除非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對合伙人的出資額以外的財產進行分配。
合伙企業可以采取無限責任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無限責任制是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也可以被債權人追償。有限責任制是指合伙人只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只承擔其出資額的債務責任。
此外,《民法總則》還規定了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