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對用益物權的規定如下:
第七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有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并收益于此物,但不得改變此物的用途。
第七十四條 用益物權可以設立抵押權。
第七十五條 用益物權可以轉讓、繼承。
第七十六條 用益物權消滅的,不影響物權人對該物的所有權的保留或者取回權。
以上是民法總則中關于用益物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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