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信息披露的主體人包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其他證券市場參與者。
證券發行人在證券發行過程中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地披露與證券發行相關的信息;上市公司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地披露與公司經營、財務狀況、重大事項等相關的信息;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地披露與公司經營、財務狀況、重大事項等相關的信息;其他證券市場參與者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地披露與其證券交易活動相關的信息。
此外,證券法還規定了主體人應當遵循的義務,包括:
- 信息披露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信息披露應當采取公告、通知、公開信等形式,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渠道向社會公眾披露。
- 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如果主體人違反了信息披露的規定和義務,將會受到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