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是中國的最高法律,它規定了人權的保障方面的一些規定:
- 第二章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 第二章第34條規定:“國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權,禁止任何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尊嚴和不可侵犯的人權。”
- 第二章第35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法律程序或者公民本人的自愿,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 第二章第36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二章第37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非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的決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擾、監視公民的通信。”
- 第二章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二章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 第二章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剝奪公民的人格尊嚴。”
- 第二章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保護。”
以上是憲法中保障人權方面的一些規定,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權,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通信自由等等,使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