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是基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以下是基本法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主要規定:
- 獨立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構獨立,不受任何干涉。
- 司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權獨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行使。
- 普通法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基于普通法原則,即以司法判例為基礎。
- 法官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機構的推薦任命。
- 審判程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程序應當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包括公正審判、被告人有權自由選擇辯護人、被告人有權沉默不語等。
- 審判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應當公開進行,除非法院認為必須保護被告人、證人或者其他人的權利。
- 上訴程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上訴程序應當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包括被告人有權上訴、上訴程序公開進行等。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應當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來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