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務員制度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的。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務員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公務員應當忠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職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務員制度應當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遵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保障公務員的權利和利益。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務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受任于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總的來說,基本法對香港的公務員制度有明確的規定,要求公務員忠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高度自治,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