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政府機關有權發布公告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規定,以下政府機關有權發布公告通知:
- 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 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 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
- 各特區、經濟特區、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旅游度假區的管理機構;
- 其他依法設立的政府機關。
這些政府機關發布的公告通知,通常包括政策、法規、規章、通告、通知、公告等內容,用于向社會公眾發布有關政府工作、社會事務、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信息。